拥有著名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专有使用权的天冲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虹口区某大卖场销售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喜羊羊形象的商品,于是连诉三案,将该大卖场与侵权商品供应商告上法庭。日前,经杨浦区法院主审法官努力,三案均成功调解。

  《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是目前全国各电视台的热播动画连续剧,深受青少年观众的喜爱,属于重点保护的民族动漫品牌之一。2009年7月,天冲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拥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图书、动画片相关动画形象著作权的广东原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获得该系列动画片中动漫形象的专有使用权,进行相关儿童玩具等商品的商业推广和销售。

  去年3月,天冲行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虹口区一家华联大卖场出售的一批玩具电子琴、水杯、服装、书包上,都未经授权使用了喜羊羊系列动画形象。为保留证据,天冲行分别购买上述商品并要求大卖场开具发票。事后,天冲行与侵权商品供应商和大卖场进行协商,但是没有结果。

  去年7月起,天冲行连诉三案,将侵权商品供应商及华联旗下大卖场分别诉至法院。由于侵权事实明确,经主审法官不懈努力,三案当事人均达成庭外和解,天冲行最终撤回起诉。